金坛区水北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9/12/24 10:14:32 作者:许叶飞 浏览量:5351次
常州市金坛区水北小学章程(修订)
2016年12月22日第七届五次教师大会表决,2016年12月23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报请金坛区教育局核准。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九章 附则
序言
学校坐落在美丽的长荡湖畔,建于1923年,由当时地方进步人士李杰臣创办,名曰“私立水北小学”。尔后几经战火风雨,屡毁屡建,学校性质由私立变为国立,三次更迭,校址四次迁移,校名也历经“金坛县洮东区水北国民学校”、“金坛县水北公社红星学校”等十九次更易,直至1993年撤县设市,由市政府定为“金坛市水北中心小学”。随着乡镇合并,现更名为“常州市金坛区水北小学”。
跨越九秩春秋,紧扣时代脉搏,学校与时俱进。近年来,学校始终坚持“三个面向”,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努力贯彻“德育为首、教学为主、管理为本、领导为范”的治校方针,形成了以“严格的管理炼师魂、严谨的教风促学风、规范的管理求质量、过硬的质量求发展”的工作思路。在自主发展过程中,学校积极改善校园环境,优化办学设施,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先后荣获了“江苏省实验小学”、“江苏省园林式单位”、“江苏省绿色学校”、“江苏省心理健康教育实验基地”、”江苏省平安校园”、“常州市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常州市安全文明单位”、“常州市卫生模范学校”、“常州市德育先进学校”、“常州市生命教育项目学校”、“常州市少先队教育现代化示范学校”、“常州市十大环保民间组织”、“金坛市体育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校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大潮中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绿色、和谐、乐学、优质”目标内涵,以乐于进取、不懈努力的精神向着充满希望、充满和谐、充满智慧的办学方向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 常州市金坛区水北小学
英文全称: Shuibei Primary Shool, Jintan,District,Changzhou City
中文简称: 水北小学
英文简称: Shuibei Primary Shool
学校地址: 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水北集镇金宜路18号
邮政编码: 213221
官方网址: sbxx.jtjyfw.net
注册域名: sbxx.jtjyfw.net
第三条 学校为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金坛区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金坛区尧塘街道水北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十八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八百人。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立德树人、面向全体的原则,加速推进课程改革,优化育人环境,力争成为一所管理科学、设施配套、质量上乘、特色明显的学校,实现“让绿色校园充盈着生命快乐”的办学理想。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秉承“求真存正”校训,打造“绿色生命教育”办学特色,构建农村小学素质教育模式,实现“绿色和谐,乐学优质”的发展目标。以激发师生的生命激情为切入点,建立绿色管理机制,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轻负高效的教育教学效率,让绿色校园充满着生命的快乐。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核心,打造“绿色贝贝”形象:具备高雅的行知礼仪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具备乐学善学、敢于质疑、勇于探究的科学精神;具备良好的信息意识和健全的人格;具备强烈的责任担当、宽广的国际视野、包容开放的胸怀和优秀公民的素养。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打造一支师德建设优秀、梯队分布靠上、学科配置均衡、业务能力较强、教学质量优良的专业化教师群体。能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人格,用宽广的育才智慧,精心培育、关爱每一个孩子;用严谨的教学态度,发现和塑造每一个富有个性和特质的学生;用渊博的知识境界,为学生开辟广阔的发展空间,做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十条 学校致力于营造“让绿色校园充盈着生命的快乐”的校园文化。让学生了解生命、珍惜生命,为体现生命价值而勤奋学习。积极构建和谐快乐的绿色校园,促进师生的共同发展。
学校校训:“求真存正”。具体诠释为:千教万教,教人求真,正确认识人生中的真善美与假恶丑,树立科学、正确的价值取向。存正,即“蒙童养正”、“存浩然正气”。关注的是学生的成长环境和成长状态,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积极推进“绿色贝贝”创建活动,把“我就是绿色贝贝”作为学生自励的格言。
第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绿色贝贝”,是一卡通儿童形象,取意为:乐观进取、健康向上的代言人。校歌为:《明天水小以我为荣耀》。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的要求,定期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办公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学校事务。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起草学校工作计划、事业规划、工作总结、重要报告和学校发文的审阅;负责学校重要会务、活动及重要事项的安排和督查工作;负责文秘、宣传、信访、保密、文书档案及学校的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校教职工的人事调配、定编设岗、岗位聘任、劳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考核奖惩等具体办理工作;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二)教导处
负责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教育教学资源的调配、日常教育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加强对常规教学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评价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评价,主要有教学计划、开发利用课程资源、课堂设计、课堂教学、作业与辅导、密切家校联系、教育教学评价、教学研究工作、教学质量检测监控、复习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学校各年级课程表,并认真贯彻实施。负责教材的征订工做;按照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学生的学业考核、质量综合评价及学籍管理工作;做好招生、编班、转学工作;建立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三)德育处
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教育工作,德育队伍建设及考核、少先队工作、全校性学生活动等工作;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与管理,负责班主任、辅导员的聘任、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年级组长做好年级管理工作;建立评价系统和评价机制,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十好贝贝、优秀班集体等评价工作;抓好少先队基地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落实班级值周制度,督促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的落实;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四)教科室
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建立学校科研管理系统、评价系统及运行机制,制定学校的教科研计划,领导学校的课题研究,负责学校特色项目的开发与推进,负责校园师生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实施工作,负责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负责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制定落实教师听评课制度等。
(五)总务处
负责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学校总务工作计划;负责校产管理、财务管理、食堂管理、安保卫生工作;负责编制学校经费的预算、年终决算工作;负责教学物资采购、供应、保管和维护工作;监管学校设施使用情况,定期对校舍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负责校园环境建设,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做好对临时工的管理、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或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政教)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严格执行《常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组织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实施“绿色贝贝在行动”项目,加强对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加强学生公民素养的培养,以学生发展为核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基础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文明素养。通过强化中小学生的基础道德教育,切实推进小公民道德建设;坚持开展礼仪教育,提高学生的文明素养。
学校以绿色生命教育为抓手,进一步营造生命校园氛围,打造生命教育校园文化,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逐步形成:给自然一份绿色、给社会一份和谐、给家庭一份满意、给学生一份快乐、给教师一份成功的校园办学内涵和文化特质。
第三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指导、管理的责任,并担负协调班级各学科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围绕《绿色贝贝行为规范》管理要求,积极组织和推进“班级管理”和“班级值周制”,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努力创建“特色文化班级”。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能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学校重视校内社团建设的宗旨与原则,规范管理,完善社团的激励机制,维护社团特色,提高社团活动的质量。
学校确定符合学生需要和个性发展的多种校级、年级两大层面的“超市式”绿色贝贝社团活动课程,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主选择,每个学生至少参与一个社团,形成“生生有社团”的良好局面,促进学生特长发展,个性化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校长依据学校发展目标,落实学校办学理念,立足学校文化、师资、生源等特点,有序推进校本课程的研发,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认真实施学校课程《生命教育》,引导学生认识生命、热爱生命、实现生命价值“三个层次”,打造富有生命气息和追求成长卓越的生命校园。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为单式教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坚持各项常规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着重抓好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学科辅导等环节管理,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加强教材、教辅管理。免费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工作严格执行省市文件精神,坚持一课一辅规定,坚持家长自愿原则,坚持新华书店为唯一合法征订渠道。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杜绝盗版和粗制滥造的教辅教材流入校园。
严控学生在校时间。学生在校活动时间总量每天不超过6小时(含活动、自习,不含午休时间),保证学生每天有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安排好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保证学生的活动时间,让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作业时间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课外作业时间不超过60分钟,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睡眠时间。倡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基础精选习题,分层次布置作业,体现思维性、活动性、实践性强等特点。
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提优帮困制度。通过提优帮困,使学生转变观念,认真学习,发展智力,陶冶品德,真正使教师动起来,使学生活起来,让学生克服自卑的心理,树立起学习的信心和勇气,形成“赶帮超”的浓厚学习氛围。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区考试制度,组织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组织好学生参加毕业考试。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以分数评定学生的优劣。学校除按上级规定组织期末考试外,不再组织其它形式的统一考试。小学低年级除语文、数学外,其它学科不组织书面考试。各学科的单元、章节学习结束后,同年级、同学科之间可以组织一些调研交流活动,了解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创设平等、民主、和谐、愉悦的课堂氛围,将人类文化知识与学生的生活体验有机地结合起来,追求“生动、生活、生趣、生态、生本”的五生课堂。以学生的主动发展、活泼发展为前提,倡导“少教多学、先学后教、以学定教、教学相长”。继续探索基于生活的“活动课程”的开设与“减负增效”的研究,着力推进课堂教学生活化、课本知识形象化。关注学生课堂学习习惯的养成,突出坐姿、站姿、写姿以及思考习惯和作业的态度。教师要精于教学,善于利用现代教育技术,科学分配教学时间,确保学生书面作业时间;落实好课堂教学、教学反馈评价、教学辅导提升等各个环节,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管理的有效性。
实行听评课制度,加强“常态课”、“教研课”、“专项研讨课”、“汇报展示课”的研究,提升课堂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及自评工作,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条 认真制定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将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之中,统筹安排。
建立健全的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常规管理程序,建立学校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的管理、应用、维护、培训和教研工作日志,并科学整理归档。学校现代教育设备和资源必须建立明细登记账簿,并纳入学校固有资产管理范围。要有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尘、防静电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设备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立学校设备资源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保持设备良好性能,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学校按规定开齐、开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促进信息技术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广泛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应用信息技术资源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并纳入教学工作考核指标。鼓励学生运用信息技术教学资源开展自主学习。
制定信息技术培训计划,选派教师参加上级培训,组织开展校本培训,努力培养具备较高信息技术素养的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学期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教学资源添置以及教师相关培训,确保信息技术教育工作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年举办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数学节、英语节和读书节,让学生在活动中激发兴趣满足需求,发展个性,培养特长,并为省级课题《活动课程的开设与减负增效的研究》提供依据,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会交往、学会自信、学生探究、学会生存,并促进良好生活情趣和习惯的养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的管理,使科研教育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科研水平,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的改革,全面实行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达到“科研兴师”、“科研兴教”、“科研兴校”的目标。
学校营造浓厚的研究氛围,构建探索教育规律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制定完善科研制度。具体包括:例会制度、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学习培训、经费管理、监督指导、档案管理、推广运用、科研常规等。
以评价导向制度多元化,建设新型的教研文化,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教育教学资源库和教师交流平台、展示平台。建立“教育教学资源库”,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具有金坛户籍的儿童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者除外)。学校有学额的情况下,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学生受到班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籍。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籍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四十八条 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成长的足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十好贝贝”称号。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校以班级值周制的形式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社会资助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物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第七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八十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靠当地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等综合治理工作,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等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四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定后,报金坛区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九十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学校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提交章程修订说明,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金坛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